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