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