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