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六条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