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