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