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二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