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推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公益基金,专门用于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基金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募集社会资金,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应当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日常办公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