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三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考评通报等机制,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