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