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