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