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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人寿再保险业务

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国际再保险业务。

非人寿再保险业务

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国际再保险业务。

同时经营上述(一)、(二)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