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人寿再保险业务
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国际再保险业务。
非人寿再保险业务
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国际再保险业务。
同时经营上述(一)、(二)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人寿再保险业务
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国际再保险业务。
非人寿再保险业务
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国际再保险业务。
同时经营上述(一)、(二)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