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按照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定。 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自留保费以其总公司直接授权的额度为限。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