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二十二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二十二条 应再保险分出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进行赔案的理赔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