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引用法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