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