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条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