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