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资金补助范围:

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设施、航标等因洪水、枯水或流冰损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费用;

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等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通费用;

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