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