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