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渡口 第九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渡口 第九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