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处理 第三十五条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内河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涉及外国籍船员的,应当将其违法行为通报外国有关主管机关。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