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内河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事故后驶往事故发生地以外水域的,该水域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不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小事故,经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由船舶第一到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