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2022年) 第十一条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对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