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分别制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