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参与“北向互换通”交易和清算。使用外汇参与交易和清算的,可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使用外汇参与交易的,其交易到期或不再继续参与的,原则上应当通过香港结算行兑换回外汇。境外投资者应当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北向互换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