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联系点

双方须各自指定一个联系点负责协调本章的执行。

一方须向另一方提供指定的联系点名称以及该机构相关人员的详细信息,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相关细节。

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有关其联系点或相关负责人员的任何变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