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技术合作
双方同意在《〈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技术合作。对双方共同关心并与本章一致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事务,双方同意探求技术合作,包括管理制度和人员、实验室技术和人员的定期交流,以增进对双方管理体制的相互了解,便利相互间的市场准入。
应一方请求,双方应考虑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相关合作事宜。此类合作应以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为基础,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双方加强在制订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的经验交流与合作;
为便利双方贸易,双方根据在《SPS协定》第6条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就区域化的实施开展合作;
双方应重点加强实验室检测技术、疫病和有害生物控制方法、风险分析方法等方面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