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定义④

就本章而言: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

保护一方地区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致病有机体或有害生物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保护一方地区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保护一方地区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虫害或有害生物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

防止或控制一方地区内因虫害或有害生物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所有相关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查、认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

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协调”指双方制定、承认和实施共同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指:

对于食品安全而言,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与食品添加剂、兽药和除虫剂残余物、污染物、分析和抽样方法有关的标准、指南和建议,及卫生惯例的守则和指南;

对于动物健康和寄生虫病而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主持制定的标准、指南和建议;

对于植物健康而言,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秘书处主持下与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范围内运作的区域组织合作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以及

对于上述组织未涵盖的事项而言,经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确认的、由其成员资格向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放的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公布的有关标准、指南和建议。

“风险评估”指根据可能适用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评价虫害、病害或有害生物在进口一方地区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及评价相关潜在的生物学后果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所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

“适当保护水平”指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保护其地区内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一方所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

“病虫害非疫区”指科学证据表明未发生某种特定虫害、病害或有害生物并且官方能适时保持此状况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