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透明度
一方应及时公布其适用于双方货物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一方应指定咨询点处理利益相关人就海关事务的咨询,并应将提出咨询程序的相关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
一方应尽可能在互联网上提前公布与适用于双方之间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以给予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人进行评论的机会。
双方海关应建立相互通报制度,通报有关通关及便利通关管理的政策法规。
一方应以统一、公正及合理的方式实施与适用于双方之间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