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原产地规则工作组
双方同意在《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机制下设立原产地规则工作组。
原产地规则工作组应由双方原产地规则主管部门代表组成,定期就本章的有效性、一致性以及是否达成本协议的精神及目标进行探讨,按双方商定的模式交换零关税待遇货物的相关数据或信息。
应一方请求,原产地规则工作组根据双方原产地规则主管部门商定的机制和时间安排,就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订举行磋商,完成磋商后,经修订后的原产地标准由双方对外公布实施。
原产地规则工作组应每年至少会晤一次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开展会晤。
两地海关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实施工作会议,回顾原产地核查情况,探讨加强双方合作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