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原产地证书
如货物符合本章规定可视为原产货物,应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一方的授权发证机构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范本由双方主管机构另行商定。
一方应当将授权发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通知另一方。如该授权发证机构以纸质形式签发原产地证书,则应一并提供该授权发证机构使用的印章样本或其他安全特征。上述名称、地址、印章或其他安全特征的任何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海关。
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原产地证书上具有唯一的编号;
原产地证书应当用中文填写,并且涵盖同一批次发运的一项或多项货物;
注明出口人及收货人信息、离港日期、到货口岸、运输方式、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至少6位)、货物描述、数量及计量单位、价格、签证机构信息等;
纸质原产地证书含有样本签名或印章等安全特征,且应当与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相符。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自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并自装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纸质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出口商或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授权发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日期_)的经核准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