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可互换材料
如果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可互换材料,则应当通过下述方法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有原产资格:
材料的物理分离;
出口方公认的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自启用之日起至少连续使用12个月。
如果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可互换材料,则应当通过下述方法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有原产资格:
材料的物理分离;
出口方公认的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自启用之日起至少连续使用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