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完全获得或生产

下列货物应当视为第七条第(一)项所述在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从一方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包括奶、蛋、天然蜂蜜、毛发、羊毛、精液或者粪便;

在一方种植,并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在一方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从一方相关的陆地、水域及其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在一方以外该方拥有开发权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货物,只要该方根据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底土;

在一方登记注册或者持一方牌照并悬挂其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在该方水域以外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或者其他海产品;

在一方登记注册或者持一方牌照并悬挂其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

在一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用于回收原材料的废碎料;

在一方消费并收集的仅用于回收原材料的废旧物品;

在一方完全由上述第(一)项至第(十)项所述货物生产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