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1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11. 11. 运输服务 E. 铁路运输服务 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NationsProv… ③ 在本文中,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香港大律师和律师,其执业年限须按照香港律师会或大律师公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显示的该律师或大律师在香港的实际执业年限计算。 ④ 对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合作门诊部,按照《〈安排〉补充协议五》处理。 ⑤ 内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禁止类除外。 ⑥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在取得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只能向香港船东拥有的船舶或香港注册船舶派出海员。 ⑦ 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商务部审批。 ⑧ 含“中国”字头的展览会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后审批。 ⑨ 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⑩ 须符合内地与香港电信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在广东省销售香港电话卡备忘录的规定。 C. 目录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