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1.

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对于已取得内地资质的港资建筑业企业,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⒁颁布前,原建设部关于港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中对港籍项目经理的认定政策不变,港籍项目经理在原受聘港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