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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3. 3.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区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⑨,参展企业应为在该省、自治区注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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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区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⑨,参展企业应为在该省、自治区注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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