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2.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2. 2. 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成立时间满1年或以上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含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部门或 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