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