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双方同意在建筑及相关工程、房地产等领域开展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启动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互认的交流工作,开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测绘工作的技术交流。
双方成立工作专责小组,研究推进建筑领域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后的注册和执业工作。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在已签署互认协议且条件成熟的领域,继续开展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工作。
研究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筑测量师资格互认继续开展的相关事宜。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启动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造工程师的专业人员资格(监理)相互承认以及香港建筑师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可的交流工作。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开展两地风景园林专业的技术交流工作。
双方继续内地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与香港产业测量师、工料测量师的资格互认工作。
继续推动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的专业人员资格相互承认工作。
允许2009年3月31日及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内地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研究、协商和制订相互承认专业人员资格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