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使用外汇投资的,债券持有人应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北向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