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二十二条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