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二十条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