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十条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