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保障措施
如因本协议的实施造成一方对原产于另一方的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并对该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方可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后临时性地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尽快应另一方的要求,根据《安排》第六章第十九条的规定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
如因本协议的实施造成一方对原产于另一方的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并对该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方可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后临时性地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尽快应另一方的要求,根据《安排》第六章第十九条的规定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