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海关合作
双方认识到两地海关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和实行通关便利对双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同意在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领域加强下列合作:
对双方通关制度的差异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交流,寻求提升便利化水平和加强合作的具体内容;
以“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为重点开展合作,提升口岸通关效率;
在水运、陆运、多式联运等物流方式通关中加强合作,推动公路电子单证数据统一格式,提高监管和通关效率;
加强双方海关“数据交换及陆路口岸通关专家小组”的工作,进一步研究数据联网和发展口岸电子清关系统的可行性,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双方对通关风险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