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便利化

双方应确保其海关程序和实践具有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以便利贸易。

一方应尽可能使用依据国际标准的海关程序,特别是世界海关组织的标准与推荐做法,以减少在双方贸易往来中的成本和不必要的延误。

双方应就《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加强交流。

双方应不断寻求进一步简化程序和提升便利化水平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