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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3. 2.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在澳门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4. 二、 金融合作
  5. (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二)

2.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在澳门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二、 金融合作

(二) 为澳门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一)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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